发布日期:2021-04-15 22:04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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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情]原告于1993年起向某村委承包一处采石场,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,原告应每年向某村委上缴“上调费”,合同对是否允许转包没有约定。合同签订后,石场办理了工商登记、采矿许可证等手续,石场开始经营生产。2000年,原
采石场生产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:凤凰县众鑫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(以下简称甲方) 承包方:四川弘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乙方) 甲方在凤凰县千工坪镇建塘村太不拉山投资开办采石 场,即将进行开采生产石料,拟对中铁五局、十四局的张吉 怀高铁标段供应砂石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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